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02民初2982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石门镇大塘村一组56号。
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北侧甘肃文创中心8层05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西街68号6栋8**502室。
原告***诉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定于2023年5月18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