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415号
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武威市。
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75元,减半收取364.88元,由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