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02执保13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灵山大街南侧泰山华侨城商业楼3层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DHFMK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陈塘商务服务中心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KMEY8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财保315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