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58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灵山大街南侧泰山华侨城商业楼3层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DHFMK1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陈塘商务服务中心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KMEY85。
法定代表人:***。
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鲁0902财保315号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山东茂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