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3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陈塘商务服务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审第三人:勾冬梅,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润公司)、原审第三人***、勾冬梅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其本人原因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景新
代理审判员兰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