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902财保315号
申请人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1220元并用担保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戚桂亮
书记员  崔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