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530号之一
原告:肖安光,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图,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4-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KMEY85。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
原告肖安光与被告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立案受理。原告肖安光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安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常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