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530号
申请人:肖安光,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KMEY85。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
申请人肖安光与被申请人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肖安光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肖安光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常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