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25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440************95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三建筑企业总公司。所在地广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Y。
法定代表人:**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3X。因犯诈骗罪被判刑现羁押在广东省广州***狱。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第三建筑企业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及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 陪 审员 ***
人民 陪 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代)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