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1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812房。
法定代表人:张俊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辉,广东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萍,广东骏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泰路101号103铺。
法定代表人:邓小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五公里东侧厂房雅华建材城410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佐,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签收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3353.78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至今本院未收到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江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