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610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朋。
被执行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思怡。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粤0112民初168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华讯公司应在4月15日前向三合公司支付1435000元、利息139354.4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47495.59元;如未约定履行,则三合公司有权就未偿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20日,三合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以(2021)粤0112执6101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就(2020)粤0112民初168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三合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以(2021)粤0112执5793号案号立案,并于2021年6月15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三合公司本案申请的事项已在他案中立案执行完毕,不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胡琳琳
审判员 徐林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辛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