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青海大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104民初230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791501278,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号7、8、9号楼2-12号(一楼)、2-14号(二楼)、2-1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一:青海大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MA759XNY8T,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沙沟乡沙沟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二:*** 被告三:***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58元,减半收取计1517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