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510号
原告:**和,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万地恒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村小王家电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0794501A。
法定代表人:苗延和,系董事长。
原告**和与被告大连万地恒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忠卫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侯代令
书 记 员 连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