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5953号之一
原告:大连万地恒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村小王家屯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0794501A。
法定代表人:苗延和,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东,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丹,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新区七顶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街道七顶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13MB1C6658X5。
法定代表人:李福忠,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郡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萍,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新区七顶山街道大莲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七顶山街道大莲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213ME00194909。
法定代表人:姜焕农,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男,1987年6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8。系该村第一书记。
原告大连万地恒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新区七顶山街道办事处、大***新区七顶山街道大莲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大连万地恒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万地恒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0元,由原告大连万地恒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忠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侯代令
书 记 员 连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