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3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侨香三道国华大厦22G。
法定代表人:贺顺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
法定代表人:林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晓林,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贺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侵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深圳市南山区,即侵权行为地在深圳是南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