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41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粤0304民初50944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4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9759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499630.40元。2019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除上述本院扣划金额外,被执行人需再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付款16590.99元(含执行费7376.99元、诉讼费9214元),待上述款项结清,本案即可予以结案。当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完成付款16590.99元。对于本院上述扣划金额,本院在依法扣除执行费7376.99元、诉讼费9214元后,已将余款483039.41元付至申请执行人处,申请执行人亦已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本案予以结案。至此,(2017)粤0304民初50944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47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完全结清,本案可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权利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本案依法可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0944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47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李活光
执行员 邓行成
执行员 雷 勰
书记员 张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