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0391民初2088号
原告深圳市广华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广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原告深圳市广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广华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52元,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广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柳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清 人民陪审员 何 春 华
书 记 员 刘锐(兼) 书记员刘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