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68号
原告***,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侨香三道国华大厦22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