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0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