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0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深圳市湘金山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