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368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庄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光***前**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8732620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