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镇山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50212N。
法定代表人:孙友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视春,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派克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义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696026638U。
法定代表人:李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派克管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0]大仲字第44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1921323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24705元,执行费21613元(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启动网络查询。于2022年5月31日轮候查封***派克管件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义街23号综合楼(建筑面积:2986.08平方米,权证号2015000012,有抵押)、1#厂房(建筑面积:5106.45平方米,权证号:2015000009,有抵押)、2#厂房(建筑面积:2154.20平方米,权证号:2015000010,有抵押)及值班室(建筑面积:55.43平方米,权证号:2015000011,有抵押);轮候查封***派克管件有限公司名下大国用(2015)06001号土地使用权,期限均为三年。于2022年6月30日轮候查封***派克管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其厂区内××锯床××、××车床××、××四柱液压机一台、S1SORTER进口X射线光谱仪一台、RT-200-10台车式电阻炉一台、CJH-4000E荧光磁粉探伤机一台、SPECTROTEST便携式光谱仪一套、1/2”-8SCH160弯头/弯管成型机一台、GB-4232带锯床2一台、YKWT-120T/100T弯头芯棒机一台、工业用弯管成型机一台(设备编号:NORPICO-E0035,型号规格:200T)、电阻加热炉一台(设备编号:NORPICO-E0038,型号规格:RX-60-12)、半自动烤漆线(设备编号:NORPICO-E0067,型号规格:SM-001),期限均为二年。于2022年7月15日限制***派克管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已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书,故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帅
审判员 贾宏霞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