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某某航空锻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镇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航空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登沙河街道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航空锻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578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819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耿 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