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富杭萧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飞斯达吊装有限公司、湖南中富杭萧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02民初1068号
原告:岳阳飞斯达吊装有限公司,住岳阳楼郭镇乡马安村樟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E7DY32。
法定代表人:冯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中富杭萧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8YJ9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岳阳飞斯达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富杭萧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岳阳飞斯达吊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岳阳飞斯达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