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

徐思玉与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802民初119号
原告徐思玉,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
被告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5号华盛新城商住小区综合楼、公司用房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庞国光。
原告徐思玉诉被告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现原告徐思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思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8.46元,由原告徐思玉负担。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王俊恩
人民陪审员  方 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绎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