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802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平陵隘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宝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骏,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5号华盛新城商住小区综合楼公司用房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林亚生。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080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602.24元,及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欠款金额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1.83元,由被告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6072元,本院已扣划6072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60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072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60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尚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802执1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林成
审 判 员 莫凯程
审 判 员 张炳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玮玥
书 记 员 梁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