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11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工业园金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欧永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栋,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5号华盛新城商住小区综合楼、公司用房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林亚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8民终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确定:一、限被告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164949.5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以416494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5月18日起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二、限被告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130000元给原告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159.59元,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收入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7609.09元,扣除执行费6164.14元,已将执行款411444.95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林亚生高消费。
本院已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智勇
审判员  程丰峰
审判员  易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许国威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