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70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国,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7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国,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广顺,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国,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兆梅,女,汉族,1954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国,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兰,女,汉族,1955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国,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学智路**。
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
一审被告: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华盛新城商住小区综合楼、公司用房****。
法定代表人:许观福。
再审申请人***、***、温广顺、***、陈兆梅、郭兰(以下称***等六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以下称寸金学院),一审被告湛江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民终2616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等六人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采用的关键证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二审法院作为有效合同并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等六人不是合同责任方无权向寸金学院主张退回质保金,适用法律错误;2.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等六人是借用建设工程的名义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双方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且认定尚有20万元工程款作为质保金由寸金学院扣留未付的事实;3.寸金学院和建设工程公司之间从未发生工程质量纠纷;4.如二审判决所称,***等六人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责任方,无权申请退回质量保证金,那么就应该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寸金书院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等六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等六人是否有权主张寸金学院返还质保金。
2015年11月18日,建设工程公司与寸金学院进行结算,扣留20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是承建方对开发商承担工程质量缺陷期的担保,具有专项的用途。建设工程公司是工程质量的责任方,同时亦是缺陷期满后有权向寸金学院申请退回质保金的权利方。***等六人虽是实际施工人,但不是合同的责任方,同时亦不是申请退回质保金的权利方。***等六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寸金学院申请退回质保金,必须经建设工程公司授权,但建设工程公司在一审审理出具的意见是:“***等六人的诉讼请求,我司不予认可。理由是:因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寸金学院多次向我方发出整改通知书,涉案工程存在很多问题,经我司多次通知实际施工人,但都没有去整改维修,后来寸金学院直接雇请了另外一个承包人进行维修。因***等六人没有履行其整改维修义务,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等六人的请求。”由于寸金学院与建设工程公司之间仍存在工程质量纠纷,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授权而且不同意***等六人向寸金学院申请退回质保金,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等六人无权向寸金学院申请退回该20万元质保金,并驳回***等六人的此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等六人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广顺、***、陈兆梅、郭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先颖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