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体教体育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9349号
原告: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新材料A园瀚和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思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容,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昆,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体教体育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70)号****。
法定代表人:季庆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楼,广东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胜公司)诉被告广东体教体育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教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柏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容、被告体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体教公司向柏胜公司返还居间费50000元;2.体教公司向柏胜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的利息1107.53元,并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每日利息5.27元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体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柏胜公司在诉讼中另要求体教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3日,柏胜公司与体教公司就项目“骏永教育基地建设工程”达成居间服务协议,双方口头约定由体教公司负责柏胜公司与项目方签订合同事宜,柏胜公司当日支付10万元居间费,任务完成后另行支付后期费用,若体教公司未促成合同签订则退还前述10万元,后体教公司未促成交易却拖延退还款项。2020年10月10日,柏胜公司向体教公司邮寄《律师函》催促还款,但体教公司直至2021年1月28日才归还5万元。体教公司应归还剩余居间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体教公司辩称,确认柏胜公司的诉请及事实理由,体教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底向柏胜公司归还欠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3日,柏胜公司向体教公司转账支付100000元,用途备注:骏永教育基地建设工程技术居间服务费,未服务则退回。
柏胜公司与体教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庆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6日,季庆阳发送《报价清单(不含基础)(1).docx》《广东华体教育报价单.xlsx》;2020年6月23日,柏胜公司称财务预付10万元,项目操作成功再按进度支付,并发送银行转账截图;2020年7月14日,柏胜公司表示项目若有变化如实告知,对方回复这几天把费用转过去;2020年7月20日,柏胜公司称“那个事如果没有什么结果,实在不行就算了,方便的时候把那个转回来,财务已问了好几次”;2020年8月4日,柏胜公司称未收到居间费与保证金,季庆阳回复已安排财务原路退回;2020年8月11日,季庆阳表示迟一周转回;2020年9月22日,柏胜公司称未收到付款。
2020年10月10日,柏胜公司委托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向体教公司、季庆阳出具《律师函》载明因体教公司未完成居间任务且同意退还居间费用,其应在收到函件后3日内返还居间费10万元,若不按时返还发生诉讼由体教公司承担违约金等。该函当日邮寄季庆阳,已于2020年10月11日签收。
2021年1月28日,体教公司向柏胜公司转账支付50000元,用途备注:退技术居间服务费。
诉讼中,体教公司确认按柏胜公司的诉讼请求付款,但未同意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本院认为,根据柏胜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并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柏胜公司与体教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柏胜公司已依约支付服务费10万元,体教公司同意退还该款却仍剩余5万元未予退还,柏胜公司主张体教公司退还服务费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体教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退还5万元,结合《律师函》的内容及签收时间,柏胜公司主张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利息1107.53元,并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5.27元/日计付利息,有所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的问题,双方对该费用的承担未作明确约定,体教公司亦未同意承担,柏胜公司诉请该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体教体育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50000元;
二、被告广东体教体育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利息1107.53元,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5.27元/日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元、保全费1022元,由原告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4元、保全费56元,被告广东体教体育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93元、保全费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银清
人民陪审员  曹军萍
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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