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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一物流有限公司、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7298号 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示范园区***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QN216F。 法定代表人:岳粹矿。 被告: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新材料A园瀚和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88263740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蓝 文 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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