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7298号
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示范园区***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QN216F。
法定代表人:岳粹矿。
被告: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新材料A园瀚和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88263740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蓝 文 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