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则一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财保99号 申请人***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示范园区***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QN216F(5-6)。 法定代表人:岳粹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3楼301-1、301-2、301-3、301-4、301-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新材料A园瀚和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88263740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则一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支行(账号:7042********)内的存款人民币591163.00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91163.00元的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柏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支行(账号:7042********)内的存款人民币591163.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确认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91163.00元的保单保函信用担保成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475.82元,由申请人***则一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万少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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