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169号 申请人:北京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9号院3号楼8层8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众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4层17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18023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平安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登记在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作为担保,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18023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平安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 查封登记在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 保全费一千四百二十一元,由北京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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