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16051号
原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汪家冲(百宜华府1栋1502房)。
法定代表人:刘进军。
原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董 迪
书 记 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