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3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昱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港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谭镇二环西路汪家冲(百宜华府****)。
法定代表人:刘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卫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昱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湘0903民初3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昱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昱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晓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庆军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