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328号
申请保全人:***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港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攀,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谭镇二环西路汪家冲(百宜华府1栋1502房)。
法定代表人:刘进军。
申请保全人***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人***丰电气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12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800000元),为其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保全人***丰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庆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申请保全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保全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