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盈兴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3037号
原告: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二环西路汪家冲(百宜华府1栋1502房)。
法定代表人:刘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攀,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思,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盈兴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西路富豪山庄11座2T501。
法定代表人:詹毅。
原告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盈兴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诚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毅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喻赛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