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云南世博元阳哈尼梯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6798号
原告: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61738J。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官庄何家院1号。
法定代表人:苏文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有云,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超,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世博元阳哈尼梯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68128428XY。
住所:元阳县新街镇土戈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蒋洪波。
原告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世博元阳哈尼梯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世博元阳哈尼梯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世博元阳哈尼梯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6396元,减半收取31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宗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