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

***与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30民初240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10月4日,汉族,住云南省水富市,现住云南省水富市。
被告: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怀远街1-3号内。
法定代表人:孙绍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官庄何家院1号。
法定代表人:苏文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