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

***与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30民初737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市人,住云南省水富市。
被告: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7902874048。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怀远街**内。
法定代表人:孙绍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61738J。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官庄何家院**/div>
法定代表人:苏文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银诉被告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银自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陈世银视为自动撤回对被告云南振华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云南振华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方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