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8260号
原告:安徽裕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孙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XQ8Y1F。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金讯(实习),河南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艺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南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1796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裕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艺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裕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裕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安徽裕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