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3240号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76.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1)粤0309执3240号。
经执行,上述款项已足额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17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176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少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