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

惠东县吉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8执561号
惠东县吉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
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吉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东吉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基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0)惠仲案字第269号裁决:一、建筑基础公司向惠东吉泰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人民币1313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人民币13133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建筑基础公司补偿惠东吉泰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诉讼财产保险费人民币1933元;三、案件仲裁费人民币7590元、保全费人民币1738.02元由建筑基础公司承担。裁决生效后,建筑基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惠东吉泰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21)粤08执56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建筑基础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作出(2021)粤08执56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建筑基础公司在南粤银行4500××××27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尔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另行立案审查后,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粤08执异36号民事裁定,驳回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的申请。
2021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21)粤08执561号之二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建筑基础公司在南粤银行4500××××27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125.48元。该划拨款项包含标的款152931.51元、执行费2193.97元。本院已将上述155125.48元款项划付执行费2193.97元至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余款152931.51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吉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惠州仲裁委员会(2020)惠仲案字第269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执行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本院(2021)粤08执561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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