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03民初3376号
原告:***,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82747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有,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与被告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珺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