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

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803民初439号 原告: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82747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443-445室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506118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2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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