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4民终1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镇中路162号埠村创业中心202房间。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十字路口往南5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三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802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济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大码头村98号30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炫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大码头村103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901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海炫甾实业有限公司、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66.5元,二审案件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均由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童 蕾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楠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