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等与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4民终1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镇中路162号埠村创业中心202房间。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十字路口往南5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三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802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济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大码头村98号30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炫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大码头村103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901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海炫甾实业有限公司、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66.5元,二审案件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均由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童 蕾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楠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