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辖终16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1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4条”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应属约定不明,现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管辖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第八条第2项约定的运输地点及收货人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开发区南纬四路2号齐鲁制药院内。故工程所在地应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