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民终1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明珠摩尔城B座809室。
法定代表人:范士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上诉人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一,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是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鲁福公司主张已经通过折价方式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晨光公司(建设单位)作为《结算协议》、《还款协议》、《以房抵款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未参加本案诉讼,导致本案以房抵款、折价行使优先权以及房屋现状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第三,“山久水园”项目涉及多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妥善处理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5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