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2民初2402号
原告: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范士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苏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保清,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福公司)与被告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鲁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晨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保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晨光公司支付鲁福公司建设山久水园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款17350167.14元;2.确认鲁福公司就上述建设工程(山久水园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享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晨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晨光公司开发的“山久水园”项目因出现问题引发业户上访,2014年1月11日,济南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关于“山久水园”项目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14)2号】,确定在西侧加建部分尽快复工,并由市建委、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手续。并确定由历下区负责该项目有关问题的善后处理工作。2015年7月3日,历下区作出会议纪要,此后,晨光公司委托鲁福公司对未完成的工程内容进行施工,双方于2015年9月22日签署《山久水园7#8#及地下车库楼施工结算协议书》,对未完成的工程内容进行施工,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工程款来源以7#楼、8#楼及地下车库抵本协议工程款,房产单价执行:2015年7月3日同港基公司所签订的《还款协议》。2015年11月3日,晨光公司与鲁福公司第一次签订《还款协议》,房产、储藏室抵顶总价值5062991元;2016年2月1日,晨光公司与鲁福公司第二次签订《还款协议》,房产、储藏室抵顶总价值3038650元;2016年8月22日,晨光公司与鲁福公司第三次签订《还款协议》,房产、储藏室抵顶总价值1386556.80元。2018年2月7日签订工程还款协议,还款抵顶工程款3981215.20元,后晨光公司仍欠鲁福公司工程款3888784.8元。“山久水园”7#、8#楼工程于2017年7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亦出具了《山久水园居住组团7#、8#及地下车库建筑装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造价17350167.14元。鲁福公司认为晨光公司虽与鲁福公司签订协议,以房产、储藏室等折抵鲁福公司工程款1300余万元,但鉴于折抵房屋没有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且抵顶的房屋因晨光公司与他人的纠纷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鲁福公司折抵工程款的房屋权益会因为《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及人民法院的查封而存在难以实现的可能,且除去抵顶的工程款外,晨光公司尚有300余万元工程款没有支付,也没有提供房屋进行折抵。鲁福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鲁福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鲁福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晨光公司支付鲁福公司建设山久水园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款3880754.14元。
晨光公司辩称,鲁福公司陈述的事实属实,我方没有其他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晨光公司第一项目部(甲方)与鲁福公司(乙方)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山久水园7#8#及地下车库楼施工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2015年5月1日晨光公司委托鲁福公司对于汶山一建未完成工程内容进行施工,第一条工程内容及施工期限:甲方图纸范围内未施工部分全部交由乙方施工,施工期限为自甲方下达书面开工通知起180天;第二条甲方责任:甲方委托_为工程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现场,内外配套工程及外部关系协调;第三条乙方责任:负责将图纸范围内未完工部分进行施工(未完工内容附合同后);第五条合同价款支付:合同暂定价款为壹仟万元,8#楼暂定500万元,7#楼暂定300万元,车库暂定200万元……;第六条付款方式:乙方自筹资金,待本工程达到本协议第五条付款结点,按单体工程暂定价款支付鲁福公司工程款,工程款来源:以7#楼、8#楼及地下车库车位抵本协议工程款,房产单价执行:2015年7月3日同港基公司所签订的《还款协议》。
2017年6月29日,山东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山久水园居住组团7#8#及地下车库建筑装饰工程结算审查报告》,该报告审定金额为17350167.14元。
2017年7月,建设单位晨光公司、设计单位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山东天际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鲁福公司在山久水园居住组团7#、8#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检查情况为“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2015年11月,晨光公司与鲁福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晨光公司用开发的山久水园7#、8#楼的部分房产抵顶鲁福公司部分工程款,抵顶总价值为5062991元;2016年2月,晨光公司与鲁福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晨光公司用开发的山久水园7#、8#楼的部分房产抵顶鲁福公司部分工程款,抵顶总价值为3038650元;2016年8月,晨光公司与鲁福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晨光公司用开发的山久水园7#、8#楼的部分房产抵顶鲁福公司部分工程款,抵顶总价值为1386556.8元;2018年2月,晨光公司与鲁福公司签订《工程款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晨光公司用开发的山久水园7#、8#楼及2#3#5#6#楼部分车位、地下室抵顶鲁福公司部分工程款,抵顶总价值为3981215.2元。
另查明,山久水园7#、8#楼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山久水园7#8#及地下车库楼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鲁福公司与晨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山久水园7#8#及地下车库楼施工结算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但鲁福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晨光公司负有支付鲁福公司余欠工程款3880754.14元的义务,对于鲁福公司要求晨光公司支付3880754.14元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鲁福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涉案山久水园7#8#及地下车库楼工程至法庭辩论结束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无相应证据证明涉案山久水园7#8#及地下车库楼工程系适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情况下,鲁福公司要求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80754.14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46元,减半收取18923元,由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浩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