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729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雅迪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名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贾黄村村南高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全立,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51号绿地海珀天润商业楼2009室。
法定代表人:郭福康,经理。
申请人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