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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205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惠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05MA76B4372A。
法定代表人:刘某,惠某经营者。
被执行人: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635794XT。
法定代表人:郭某,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某与被执行人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某执行款314589.71元、负担执行费4619元,合计319208.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19208.7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韩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