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初432号
原告: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1251号3号楼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15号。
法定代表人:**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医疗产业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生命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医疗产业园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742元,减半收取计217871元,由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梦
书 记 员 ***